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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储蓄银行卡的可用余额不应该为负数。可用余额表示您在银行卡上可随时使用的资金,通常是根据您的存款余额减去已经扣除的支付、提现、转账等交易金额所得到的。
如果您发现您的储蓄银行卡的可用余额显示为负数(如-20000),可能有以下几种可能的原因:
1.透支额度:有些银行卡可能允许持卡人在一定范围内透支,即超出存款余额的金额。但是这需要您与银行提前约定,并且可能需要支付高额的透支利息和费用。如果您在没有透支额度的情况下出现负余额,这可能是一种意外或错误。建议您与银行**了解情况。
2.错误扣费或交易:可能发生了错误的扣费、交易或未经授权的操作,导致可用余额出现负数。这可能是由于系统故障、技术问题、盗刷等引起的。建议您立即**银行客服并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以寻求解决办法。
3.手续费或利息等费用:有时候,银行会根据账户活动、透支行为、逾期未还款等情况收取手续费或利息等费用。这些费用可能会被直接从您的存款余额中扣除,导致可用余额为负。请您查看银行的相关费用规定以了解具体情况。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具体原因需根据您的情况和银行政策具体分析。建议您尽快**发卡银行的客服部门,详细了解负余额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有些信用卡最常分期是36期,每月利率基本都是0.7%左右吧。
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了2万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当欠款金额数量较大、逾期时间较长的情况下甚至会触犯《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